《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12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
1、本市鼓励在高层住宅建筑中明确消防安全楼门长。
2、禁止在高层建筑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禁止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巡查、检查工作,发现电动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的,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4、本市鼓励电梯加装电动车智能阻止系统。
5、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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