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表1和附表2。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分四个档次,即1900元、1700元、1620元、1540元(见附表1)。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9.0元、17.0元、16.2元、15.4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三险一金”,见附表2)。
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的城市参照与其相邻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纳入自治区发布范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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