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大同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划代码|人口|面积|邮编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2-25 14:16:36

山西大同市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也是中国雕塑之都,中国大古都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被誉为“塞北明珠”和“中国煤都”。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是1992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开发区,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同经开区总规划面积239.4平方公里,起步区规划面积46平方公里,由湖东片和城南片、医药园区组成。

区划名称大同经济开发区
行政级别开发区
区划代码140271
辖区面积50.2 km²
车牌代码晋B
电话区号0352
邮政编码037000
行政驻地开发区管委会
气候条件温带大陆性半干旱季风气候
地理位置山西省大同市

大同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划

区划名称区划代码面积
经济技术开发区乡级单位140271400

大同经济开发区园区简介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是1992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开发区,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面积50.2平方公里。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区以来,开大同开放之先河,领云中经济之风骚,二十年奋进不辍,已吸引美、印、英、澳和港台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企业来区投资,项目涉及医药化工、机械制造、食品加工、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多个领域。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服务支撑体系健全,产业结构布局合理,园区规划超前,医药化工、装备制造行业突出,是投资创业之理想场所。

“十二五”期间,根据大同城市转型发展和绿色崛起的客观要求,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将着力打造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的华北药都、中部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大同现代城市新中心。

大同经济开发区地理位置

山西省大同市御河以东。位于大同城东6公里处文瀛湖东畔,地势平坦,风景优美,南靠大秦铁路湖东编组站,大塘公路与京大高速公路沿区南边而过,大阳公路贯穿区内,北倚京包铁路,东邻大准铁路解庄站;距大同民航机场5公里;城南片位于大同市区南端新建南路两侧的黄金地段,是理想的投资建设、经济技术合作、开发的区域。

大同经济开发区园区组成

湖东片区

湖东片位于大同城东6公里处文瀛湖东畔,地势平坦,风景优美,南靠大秦铁路湖东编组站,大塘公路与京大高速公路沿区南边而过,大阳公路贯穿区内,北倚京包铁路,东邻大准铁路解庄站;距大同民航机场(大同倍加造机场)5公里。

城南片区

城南片位于大同市区南端魏都大道南段两侧的黄金地段,是理想的投资建设、经济技术合作、开发的区域。

医药园区

医药园区位于大同市大同县杜庄乡,御河东路最南段,总规划面积21.98平方公里,其中第一医药园占地1.98平方公里,第二医药园占地20平方公里,已入驻10多家制药企业。

大同经济开发区发展成果

从2000年开始,开发区驶入了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在从2000年到2003年四年的时间里,开发区以招商引资为中心,全区上下齐心协力,奋勇开拓,取得了建区以来最令人瞩目的业绩。四年中,开发区的主要经济指标平均每年均以高位高幅递增:国内生产总值平均每年递增52.71%,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56.46%,技工贸总收入平均每年递增58.46%,财政总收入平均每年递增70.24%。2004年8月底,实现国内生产总值9.55亿元,同比增长32.08%;实现工业总产值15.45亿元,同比增长30.85%;实现工业总产值15.45亿元,同比增长30.05%; 实现技工 贸总收入29.25亿元,同比增长30.85%;财政总收入完成6035万元,同比增长36.50%。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进展

2010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2010】180号"文件批准大同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成立于1992年的大同经济开发区历经18载奋斗,终于迎来了新的跨越,跻身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行列,这不仅对大同经济开发区具有里程碑意义,而且对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及"桥头堡"战略的实施都将产生巨大促进作用和深远影响。

"升级"使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拥有了一个国家级舞台,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优惠的政策支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具有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开发区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二是具有省级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有权批准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三是土地使用和重大项目立项更容易得到国家的支持。四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可申请中央财政贷款贴息。五是能获得发达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对口支援。升级后的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将会通过其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优势,带动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扩大我市对外开放水平,推动转型跨越发展和"桥头堡"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

大同经济开发区文件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开发区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开发区内从事管理、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以发展工业,利用外资,出口创汇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开发区实施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为投资者、生产经营者提供高效和优质的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七条 鼓励国(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以各种形式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事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各种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活动。

第八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章行政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在开发区的贯彻实施;

(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激励、扶持政策和奖励办法;

(三)编制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者核准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五)负责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商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等工作;

(六)兴办开发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传媒等社会公益事业;

(七)开发区的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开发区内的街道工作;

(九)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人员出国(境)的审核;

(十)对省、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实行双重领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开发区财政预算、决算实行计划单列管理。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和发展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编制限额内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聘任、聘用制。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实行政务限时办理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审批事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开发区外行政执法部门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与开发区管委会取得联系,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积极给予配合。

开发区内企业应当接受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依法年检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及派出机构对入区企业应当实行"一个窗口"服务。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涉及开发区长远发展和公众利益等的重大事项应当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第三章 资金、技术与项目引进

第十八条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合等方式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工业、商业、贸易、旅游、服务等项目。

第十九条 开发区优先引进下列项目:

(一)属于国家或者地方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

(二)有利于国内某个行业或者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

(三)对国内企业技术改造或者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四)其产品能外销或者替代进口的;

(五)有利于本地资源综合利用的。

第二十条 开发区不得引进下列项目:

(一)污染环境并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二)国家淘汰的;

(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一条 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期限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建立会计、统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停业,应当向开发区有关管理机构申报,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复业的,应当依法办理终止手续;破产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征收或者征用与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经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发区内的土地收益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整理。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高新技术项目和重大项目的建设,应当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章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应当发展城乡统筹的劳动就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再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录用员工及职业培训提供服务,为开发区城乡劳动力就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员工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监督实施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其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人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报和加强人才引进、人才交流、劳动工资及劳动力市场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发生违反劳动、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土地、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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