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烟草证办理指南 烟草许可证办理指南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4-24 14:17:22

黑龙江烟草证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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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烟草证办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写格式文本。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现已上线运行,申请人可通过该平台在线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黑龙江烟草局官网)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一)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1.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2.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3.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 形的。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经营业务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提出停业申请。申请停业期限应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且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五)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六)有效期内烟草专卖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七)持证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提出除新办、延续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还需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2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8.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9.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0.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

(三)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2.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3.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14.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15.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16.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17.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

(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因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八)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二)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三)在检查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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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烟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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