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指南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5-09 11:06:00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事项名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办事程序受理-核准
办理条件1、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公开募捐资格。①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②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③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④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⑤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⑥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⑦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⑧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2、《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以登记日作为满二年条件的起算点,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照上述条件申请公开募捐资格。3、《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申报材料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原件2份,纸质,电子版1份);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原件1份,纸质,电子版1份)(中介服务项目)(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3.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纸质,电子版1份);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电子版1份)。
法律依据《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地 点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事务科
关键词: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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