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居民供热用热合同重点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5-23 13:12:34

为进一步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起草了《河北省居民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该合同示范文本涉及“用热信息、供热时间、供热室内温度标准、供热设施管理责任、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今后小区供暖,将更有保障!

室内温度不低于18℃

在“供热室内温度标准”方面,提到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乙方原因外,甲方应提供足够热量,保障乙方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不得捆绑收费

在“甲方权利义务”方面,甲方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不得将热费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甲方应当在接收乙方反应室温不达标情况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确认签字。双方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甲方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应当退还部分热费。

不得安装换热装置擅自改动供热管道

在“乙方权利义务”方面,提到乙方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从供热设置中取用供热循环水、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不得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或实施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乙方实施以上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河北省相关地区

河北省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