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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电动自行车限行政策最新消息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9-21 14:23:36标签: 电动车

广州电动自行车限行政策最新消息

根据《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内容,广州市公园、广场、步行街拟全天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和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一年内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将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措施,规定

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在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和场地内施工、养护等作业车辆除外。具体如下:

1、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和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

2、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全天禁止机动车进入。

休闲高峰时段禁止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

休闲高峰时段由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可以根据便民、安全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车辆、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公共休闲场地周围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公共休闲场地周围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

违反规定将会被处罚款或者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违反分类分区分时管理规定的,由园林部门或者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口头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州市公园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园林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实施上述行政处罚。

因违反上述规定,一年内被园林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

此外,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人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目前该《意见稿》仍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中,还未正式实施。

另外,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目前也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每天7时30分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19时30分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路段行驶

1、天河东路、猎德大道(花城大道以北);

2、解放北路(大北立交以南)、解放中路、解放南路解放大桥;

3、天河路 (龙口东路以西)、环市东路、环市中路;

4、中山一路、中山二路、中山三路、中山四路、中山五路、中山六路、中山七路 (康王北路以东);

5、临江大道(马场路以西)。

二、每天7时30分至19时30分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路段行驶

(一)主干道路段

1、沿江东路、沿江中路、沿江西路;

2、阅江中路、阅江西路、滨江东路(广州大桥以东)、滨江中路 (海印大桥以西)、滨江西路(人民桥以东);

3、新港东路(华南快速路至科韵南路)。

(二) 次干道、支路

1、白云区:云城东路 (齐富路至金园路);

2、越秀区:麓湖路 (恒福路以北)、麓湖北路、麓湖横路、麓景路(麓景西路以北)、晴波路 (海心桥以西);

3、天河区:金穗路(洗村路至华夏路)、花城大道 (洗村路至华夏路)、珠江东路、珠江西路;

4、海珠区:会展东路、会展西路、琶洲大道东、琶洲大道(华南快速路以东)、广州塔路、艺苑路 (艺洲路以北)、双塔路 (磨碟沙路以西)、艺洲路。

三、全天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通行

(一) 内环路 (含A线、B线) 及高架放射线;

(二)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过江隧道;

(三) 黄埔大道西 (石牌东路以西)、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西场立交以东)。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特此通告。

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示意图

此外,广州市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过江隧道仍按照《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全天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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