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更名操作指南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5-30 13:28:26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新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更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更名

(一)企业条件

符合《工作指引》第五(四)“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有关规定的贵州省辖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程序

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入“企业名称变更”,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并在申报期内提交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

(三)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含相关附件(须有主管部门签章)

3.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须有主管部门签章)

4.公司名称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5.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

(四)申报时间

2022年5月6日-5月15日。

(五)有关要求

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一致。纸质材料寄送地点: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310办公室(贵州省贵阳市科学路16号,电话:0851-85826038)。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贵州省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以及2019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三)申报程序

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登记(注册过的无需重新注册),在申报期内向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

(四)其他事项

1.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企业留存的认定申请材料及相关备查证明材料应做好归档;对于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按规定严肃处理。

2.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企业需在申报时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提供《脱密承诺书》(附件5)。

3.中介机构须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并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4.为确保属地监管和核实,降低企业风险,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则应由符合条件的属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同时应按行业管理的相关要求,送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详见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知)。

5.申报企业需对2019-2021年承担的国家、省、市、区或自立研发项目进行归集,其中10万以上研发投入要进行专项建库归集,省认定办将结合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予以核实。

6.企业核心信息等发生变化的,须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内完成“核心信息修改(更名)”处理,再进行认定申请。

7.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精神,2022年起对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企业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申报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点击确认的,请按照系统要求打印盖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同时,承诺书纸质版与申报材料一同提交窗口受理。鉴于告知承诺制只适用于证明企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是否拥有所有权属,故选择使用告知承诺办理的企业仍需提供反映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和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8.具体申报和受理时间为:2022年6月1日-7月15日;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班时间(9:00-12:00,13:00-17:00),逾期不予受理。

为避免申报拥堵,保证申报和受理效率,企业尽量在7月9日前完成申报材料编制并提交窗口受理。对7月9日后提交纸质材料的,实行分时段优先受理:7月11日—12日优先受理贵阳(含贵安)申报材料;7月13日优先受理遵义地区申报材料;7月14日优先受理安顺、毕节、六盘水、铜仁、黔南、黔西南、黔东南地区申报材料。

纸质材料报送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法人综合服务区B013-B022窗口,电话:0851-86987256

政策咨询:0851-85823657,85826038

附件1

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按要求组织相关认定申报材料,并按如下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目录应有页码范围)。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线填报、打印(PDF),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注:纸质申报材料须与网上申报书内容保持一致。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三、企业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提供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相关变更、转让手续复印件;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情况表及相应证明材料。注:Ⅱ类知识产权须提供未重复使用声明(附件6),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专利证书。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2019年、2020年2021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认定申请材料正本须装订报告原件)。注:不足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均应按照营业执照上企业成立时间提供当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须有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公章。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见附件2;认定申请材料正本须装订报告原件;报告正文须表述企业是否“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企业总收入中有投资收入的,须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2)。

六、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印鉴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注:不足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均应按照营业执照上企业成立时间提供当个会计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如企业成立当个年度主管税务机关未核准的,请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年度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数据不一致的,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文字说明,并将文字说明作为认定机构要求上传的其他附件上传到申报系统备查。

七、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情况说明(从技术等方面详细说明所属三级领域、段落);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的主要产品(服务)与对其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关联性说明。

八、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提供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需具有佐证效果)。

九、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提供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并填写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参考《工作指引》第“三(七)2”项)。可参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供佐证科技成果先进程度、实用价值等材料以及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完成转化等相关证明材料(同一材料无需重复提供,在情况表中注明所在页码即可)。(附件3)

十、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情况。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十一、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企业职工人数、社保缴纳情况表(附件4)。

十二、企业近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证明材料。如企业不涉及、未发生须提供承诺书(见附件7)。

十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材料需具有佐证效果)。

(1)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2)科技奖励、鉴定;

(3)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

(4)企业委托外部研发活动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及图片。

企业应按时完成网上认定申请材料的填写、附件上传、打印(生成PDF文件)和提交工作,之后将以上纸质材料(PDF文件首页做封面,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主要技术领域及企业名称,例:电子信息领域 xxx有限公司)胶版装订一式一份(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提供原件)提交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法人综合服务区B013-B022窗口,电话:0851-86987256

项目申报材料按相关规定留存,一经受理概不退还。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

一、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方能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二、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或每页加盖审讫章,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附表亦应加盖中介机构审讫章或公章,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应在报告上签名盖章。

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在报告附表上签章,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三、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审计或鉴证以下内容:

(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

1.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2.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3. 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及其分年度分项明细(见附表1)。

(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 产品(服务)收入及其分项明细(见附表2);

2. 技术性收入及其分项明细(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见附表2);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三、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要求对企业编制的附表1、附表2、附表3及编制说明等内容发表审计或鉴证意见。

四、中介机构应根据《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收入,研究开发费用、销售收入等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复核。有关指标解释、计算口径及规定,见《工作指引》第三(四)、(六)。

五、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总体要求按照2016版新修订的《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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