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划代码|人口|面积|邮编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2-23 10:54:42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199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国家医药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创新药物孵化基地、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也是京津石高新技术产业带的重要园区。下辖2个街道、2个镇和科技创业园区,共25个行政村、20个社区,实际管理面积78.75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6.52万,居住人口近27万。在全国157个国家级高新区中,综合排名第17位;在全国55个以生物医药为主的高新区中,综合竞争力排第7位。

区划名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行政级别市辖区
区划代码130171
辖区面积78.75 km²
人口数量27 万人
车牌代码冀A
电话区号0311
邮政编码050000
行政驻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89号
气候条件温带季风气候
地理位置中国华北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划

区划名称区划代码面积
长江街道130171010
太行街道130171011
宋营镇130171100
郄马镇130171101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导产业

石家庄高新区产业发展势头良好,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建设,产业优势逐渐显现,已基本形成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三大主导产业。全区各类企业近万家。其中,以石药集团、以岭药业等为代表的180多家生物医药企业占总产值比重40%;以54所、13所为代表的160多家电子信息企业占总产值比重19.2%;以国祥制冷、博深工具等为代表的130多家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占总产值比重30%。在重点骨干企业中,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五十四所、十三所代表首我国通信和微电子技术领域的最高水平,博深工具的金刚石锯片、石药集团维生药业的维生素C产品销量位居世界第一,以岭药业的通心络中药、国祥运输的高速列车空调、先河科技的环境监测设备、永生华清的液晶材料等产销量均居全国第一。另外,格力电器、石药集团、四药集团等企业,均在全国同行业占有重要地位。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历程

1991年2月2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成立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时撤消原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办公室。

1991年3月6日,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批准,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首批)。

1992年4月16日,国家科委火炬办副主任张春山代表国家科委向高新区颁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标牌。

1992年5月29日,经省科委批准,38家企业跨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行列。

1994年4月27日,高新区供水排水公司成立。

1994年5月12日,成立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委员会,同时留村乡学区撤消,留村乡中学更名为“石家庄开发区中学”。

1994年11月28日,市编[1994]30号文件《关于明确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机构、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明确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规格为副市级,代表市政府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1995年6月1日,市编[1995]3号文件《关于调整石家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问题的通知》,将石家庄高新区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并,成立新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

1997年2月20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决定,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为市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规格为副市级。

1998年,高新区财政收入完成10198万元,首次超亿元。

2001年6月8日,高新区被国家科技部和对外贸易经济使用联合会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

2002年4月27日,石高管字[2002]48号文件确定,编写《石家庄高新区二次创业总体方案》。

2002年8月19日,决定启动河北省软件产业发展基地建设。

2003年3月20日,印发《关于长江大道留村段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石高管字[2003]58号),10月23日发布《拆迁公告》,开始动迁。

2005年,石家庄高新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03亿元,财政收入100128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分别突破100亿元、10亿元大关。

2007年5月27日,石家庄高新区举办“2007年国家高新区发展战略研讨会暨高新区(石家庄)创新发展高层论坛”。

2008年1月17日,由河北省科技厅推荐,国家科技部审核批准的全国首批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落户石家庄高新区以岭药业集团。

2008年7月31日,河北省唯一一家国家火炬计划河北省软件产业基地在石家庄高新区金石工业园揭牌。

2008年11月26日,“河北文化创意园区奠基暨河北出版物发行中心项目”在石家庄高新区开工。

2008年11月26日,石家庄国家动漫产业发展基地创业孵化园在石家庄高新区举行开园仪式。

2009年10月,市委市政府决定,自11月1日起石家庄高新区托管宋营镇、郄马镇,托管后东区面积达到75平方公里。

2011年,石家庄高新区实现工业总产值1240亿元,总收入1653亿元,利税总额189亿元,出口创汇8.12亿美元。

2012年8月10日,我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通过国家验收。

2013年10月18日,“石家庄一中东校区”揭牌成立。

2013年,我区“石家庄药用辅料与制剂产业集群”被科技部列入全国29个试点(培育)之一,全省唯一。

2014年,石家庄高新区联合区内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及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等单位共同发起的“中国药用辅料与制剂全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正式成立。

2014年,被评为河北省年度知识产权质押工作先进单位。

2015年12月1日,成立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2015年12月14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2016年4月,区属集团总公司河北昌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挂牌成立。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环境

法律保障

1996年,石家庄市人大通过、省人大批准的《石家庄高新区管理条例》,为高新区的建设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石家庄高新区管理条例》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为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和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000年,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组织动员全市方方面面支持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为高新区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高新区结合全市环境建设年活动,以简化审批程序,降低政策门槛为内容,进一步优化软环境。

优惠政策

税收方面

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含70%),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70%,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外产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再投资退税的范围和比例。外国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在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6、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在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所得税;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8、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9、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及其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竟经贸部门确认,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先进技术企业,凡确认的年度,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土地出让金方面

1、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在高新区内设立的技术创新中心、研究开发中心,中试基地、分所(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凡征地建设的,其土地出让金高新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除上缴国家、省、市和农民各种补偿外)减收25%,免缴城市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

2、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其土地出让金高新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除上缴国家、省、市和农民各种补偿外)减收40%,免缴城市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

3、对世界500强企业来区投资的、跨国公司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内企业集团总部进区(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上述建设性项目,其土地使用金高新区地方收入部分(除上缴国家、省、市和农民各种补偿外)减收35%,免缴城市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

支持企业技改、开发方面

1、在高新区内新建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年利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递增20%的,按其第三年对高新区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专项用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开拓国内市场。项目单位匹配与高新财政支持资金等额的自筹配套资金。

2、对世界500强企业来区投资的,跨国公司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内企业集团总部进区且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性项目,凡年利税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且连续三年递增15%以上的,按其第三年对高新区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企业自筹配套资金应达到高新区财政支持资金总额的70%。

3、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纳税所得额。

其他方面

1、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开拓国际市场。高新技术企业凡利用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免收场地费和土地使用费。

2、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携带科技成果来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和生产和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出国留学人员,由高新区人事部门给予入市指标,办理迁移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来石落户,不受指标限制。

3、对来该区投资的国内外重点客户和研究开发机构,在用地、税收和各种配套费等方面,一事一议,特是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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