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防工程拆除审批指南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5-11 13:59:33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事项名称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踏勘-审批
条件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2001年11月1日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的规定: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1.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报国家人民防空部门主管部门审批。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2.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3.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申报材料人防工程拆除审批申请书(原件4份,纸质)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属于国家人防办、山东省人防办审批范围的,不含国家人防办、山东省人防办的审批时间)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地点电话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许可科电话:0539-48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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