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停车场收费标准2023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8-20 13:03:05

根据《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规[2018]号规定,南京市公共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违停成本高于规范停车成本的差别价格政策。那么,2023年南京停车收费标准是什么?停车怎么计时/计费的?停车区域如何划分?一起来看下详情。

南京停车场收费标准2023

一、停车计时/计次标准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为白天时段8: 00至20: 00,夜间时段20: 00至次日8: 00

1、计时收费

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15分钟,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核心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上不封顶,其他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2) 夜间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3) 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2、计次收费

(1) 停车时间在一个时段内,按照该时段标准收费;

(2) 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 (含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设施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3) 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二、停车收费标准

干道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支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注:支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可执行包月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所在区制定。

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中山陵园风景区停车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以及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注: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停车车位,供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同一计费时段 (12小时 )内多次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按一次计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汽车停放费。

以下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

(二)车辆进入停车设施15分钟以内 (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

(三)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

(四)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 (含2小时);

(五)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1小时以内 (含1小时),超过1小时后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三、停车设施区域划分

核心区域:洪武路、洪武北路、北门桥、丹凤街、安仁街、高楼门、傅厚岗、中央路、湖南路、山西路、江苏路、大方巷、云南路、上海路、莫愁路、秣陵路、洪公祠、三元巷、程阁老巷所围合的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山南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

一级区域:核心区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马路、玄武湖隧道、九华山隧道、西安门隧道、通济门隧道、龙蟠中路、龙蟠南路、应天大街、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路、虎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梦都大街、庐山路、奥体大街、江东中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区域:一级区域外,郑和北路、幕府西路、幕府东路、栖霞大道、经五路、营苑北路、网板路、华电东路、华电西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街、后宰门街、清溪路、中山东路、沪宁连接线、首蓿园大街、光华路、中和桥路、大明路、永乐路、雨花南路、凤台南路、河西大街、扬子江大道、郑和中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以及4A级和5A级旅游景区。

三级区域:二级区域外,江南六区范围内。

四、中山陵园风景区停车设施区域划分

核心区域:太平门路、明城墙、明陵路、梅花谷路、陵园路、景区绿道(十朝文化园、博爱园)、博爱路、博爱东路、邮局西路、邮局东路、灵谷寺路、灵谷寺景区、青年路、头陀岭景区、紫金山索道、天文台路、索道下站口所围合的区域内。

外围区域:中山陵园风景区内核心区域以外的区域。

五、停车费收费类型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以及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等方式) 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专业机械立体 (住宅区域除外) 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具体包括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句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注意事项

1、《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2、《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停车服务收费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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