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园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8-20 13:05:26

南京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园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园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全国范围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优待对象)。

第三条 优待对象凭本人优待证,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定制公交);免费参观游览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园中园、园内收费及夜游项目除外。

第四条 优待对象乘坐公交、有轨电车、轮渡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经驾驶员或工作人员核验后免费乘车(船)。

第五条 优待对象乘坐地铁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经工作人员核验后,通过站内人工通道免费进、出站。

第六条 优待对象游园时,应出示与本人身份信息匹配的优待证和身份证,免景区门票费用。有预约入园要求的景区,优待对象可在景区官方预约平台提前预约,预约成功后,按照预约时段入园。

第七条 优待证的日常使用,应符合《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八条 优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九条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园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优待对象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游园时,应主动配合做好有关核验工作,文明有序进出。

第十一条 各有关优待景区要落实“限量、预约、错峰”总体要求,热情周到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各有关优待单位结合自身运营建设实际,设立优待对象服务站(点),做好优待政策宣传,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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