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核发指南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5-10 11:51:29
事项名称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核发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00131023000实施编码11468873MB1919633D3000131023000
实施主体名称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主体编码11468873MB1919633D
办理地点儋州市那大镇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栋铺面 市政务服务中心17号窗口咨询方式0898-2333279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无时令区分)监督投诉方式0898-12345
业务办理项编码11468873MB1919633D300013102300004目录来源国家基本目录
行使层级市级/隶属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办结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 ; 互联网收件 ; 互联网受理 ; 互联网办理 ;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网办地址在线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必要性材料要求来源渠道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必要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2

规格:A4

填报须知

申请人自备
其他信息:

要求提供材料依据受理标准来源渠道说明

2工艺设备布局图必要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2

规格:A4/A3均可

填报须知

申请人自备
其他信息:

要求提供材料依据受理标准来源渠道说明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必要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2

规格:A4/A3均可

填报须知

申请人自备
其他信息:

要求提供材料依据受理标准来源渠道说明

4授权委托书必要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2

规格:A4

填报须知

申请人自备
其他信息:

要求提供材料依据受理标准来源渠道说明

办理流程查看详细流程图

序号环节名称办理人职务联系方式环节办理期限环节说明
1受理冯碧昌

彭秀冰

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查看说明
2审核食品生产科6个工作日查看说明
3审批刘家铭办事员0898-233327901个工作日查看说明
4办结冯碧昌

彭秀冰

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查看说明

收费内容

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是否允许减免允许减免依据备注
无收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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