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能办理异地离婚吗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4-25 09:59:53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不少夫妻搬到了外地居住或者工作,这就给离婚手续的办理带来了一些困难。有不少人问:在苏州市户籍但是在其他地方居住或工作的夫妻是否可以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

苏州能办理异地离婚吗

据了解,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当一方当事人不能前往当地人民法院的,可以向离婚登记机关申请异地离婚,但是此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况,需要符合条件的裁定,并且需要先经过当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异地离婚登记。所以,大部分情况下,夫妻双方应该在当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对于苏州市民来说,如果夫妻双方都在苏州市户籍,在苏州市居住或者工作,且没有特殊情况,那么离婚需要选择在苏州市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办理。如果夫妻一方居住在苏州市,但不在苏州市户籍,且没有特殊情况,此时也需要到当地苏州市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据了解,可以在暂住满一年的地方选择起诉离婚。

异地离婚程序(诉讼离婚):

1.写好离婚起诉书(可请律师代写)

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其他异地离婚办理: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由原告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双方均在异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û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满一年,则应视其û有经常居住地,那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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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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